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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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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