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业务技术

商业零售企业改纳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问题

于文香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商业零售企业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即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多年来,我国的企业和消费者已经习惯了按含税价进行会计核算。新的增值税则实行价外税,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核算体系。在此,结合商业零售企业的特声,对新旧税制对接的会计处理问题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一、商品购进

例如,某零售企业从批发站购入某种商品,价款100元,税额17元,价税合计为117元。零售加价率为20%,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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