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释义

第三讲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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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行为的鼓励政策,我国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下列项目作出了减税免税规定。

免税大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一类是国家给予支持和鼓励的。属于这一类的有两项:一项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这部分奖金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艺创作和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和环境保护事业。考虑到目前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外,还有许多单位和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奖励某一方面作出优秀成绩的个人,这部分奖金往往数额巨大,又不平衡,因此,税法对免税的奖金进行了限制,即除了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上述7个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税外,其余的都要征税,这是合理的和符合实际的。另一项是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是为了鼓励城乡人民积极参加储蓄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以引导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也有助于稳定市场物价,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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