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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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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