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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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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