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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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