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认认真真地执行好新的减兔税收政策
认认真真地执行好新的减兔税收政策
下一篇减税免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构成要素之一。
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了新的减免税收政策。
这次税制改革以前,不仅税收法律、法规中对各种税的减免有相应的条款规定,而且地方还可以根据税收管理权限,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审批一些临时性、困难性减税免税。这些适度的、合理的减免税对于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于培养财源、扶持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各地在审批减免税时,尺度掌握宽严不一,操作上难免带有一些随意性;一些地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擅自减税免税、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等现象屡禁不止。这种减税免税过多、过滥的局面破坏了税制的完整,税收的强制性和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削弱,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为此,国务院1993年12月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不能开减免税的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