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国税发[1994]10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按完税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