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4]11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