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财税字(199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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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轻工总会、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