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小资料

香港的税制及征管概略(上)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香港的税制

香港的税收课征对象以收益为主,这是其税制的明显特点,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税收、税种以直接税为主、主要有四种,即;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息税(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的课税年度开始取消),此外,作为辅助调控的税收性质的税、费还有遗产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商业登记年费附加税及酒店房租税等等。

1.利得税。是一种依照课税年度纳税人所获得的溢利而征收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其征收范围是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而赚取或获得溢利(由出售资本资产所获得的溢利除外)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且“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税率设置两个。对非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为15%;对有限公司适从税率为17.5%。此外,条例还规定所有纳税人为赚得应税溢利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纳税人某一年度出现的亏损可以抵销以后年度溢利(经营多种行业的有限公司,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溢利);纳税人为若干行业兴建的工业楼宇及建筑物而支出的资本性开支,可获得特别免税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