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国税发[1994]20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