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5日 国税发[199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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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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