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汤贡亮 单位: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94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中,遗产税作为准备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很是引人注目。为使遗产税课征制度的设计和构想更加完备并如期出台,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从遗产课税的理论依据、国外及香港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借鉴、我国遗产税的构想与设计、设置遗产税的配套条件等几个方面作些探讨。

一、遗产课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税。遗产税有三种课征方法:一是就死亡者的遗产总额课征,不问继承人的多少及亲疏如何,为总遗产税;二是就各个特定受益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但兼顾死者与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而区别对待,为继承税,又称分遗产税;此外,还有总、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即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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