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2期
调查报告
关于建立地方税体系的调查报告
上一篇 下一篇实行分税制的财政新体制后,我省已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权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广东地方税体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最近,我们组织了部分市、县学会的同志,就如何建立广东地方税体系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分述如下:
一、分税制对我省地方税后续税源和地方财力影响较大。
自中央决定从1994年起全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后,我省1994、1995两年实行对中央的分税制和对市、县的财政大包干的双轨制。现在,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组建刚完毕,面临的问题很多,如长期以来不重视地方税的思想有待克服、端正;新税制尚未完全克服、摒弃原税制中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合理、不科学的弊端。如在18个税种中,属地方的就有15种,除营业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其余11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收入不稳定、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不易操作等问题,不利于地方税征管的完善;新税制的地方税政策有待完善,如对同一收入征多种税、个人集资分红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同期银行利息部分等问题;地方税的征管仍然存在征管松驰、执法随意性大、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协税护税部门配合不默契;征管基础工作不扎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下列几个问题,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