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4期 论坛

论地方税建设

卜祥来 王纪成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初,国家对财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改革税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税制。考察政策条文和运行状态,地方税确立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机构也挂牌成立。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地方税建设的任务业已完成?答案远非表象显现的那样简单。准确地说,这次财税改革,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建设迈出了开天辟地的第一步,但离规范化目标仍有较大距离,其理论需要进一步研究,其实践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以地方税的规范化为目标,探讨我国地方税建设。

一、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下的地方税才是真正的地方税

什么是地方税?这似乎已经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远在这次改革之前,理论界就探讨了地方税建设问题,在各级税务机构里也内设专管诸多小税种的机构,如地方税司、处、科等。因此,对我们来说,“地方税”决不是一个新名词,但一直得不出统一的、科学的内涵。目前,在我国对地方税存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凡收入归属地方的税种,就是地方税;第二种是,凡收入归属地方,管理权限部分归属地方的税种,为地方税;第三种是,凡收入和管理权限全部归属地方的税种,才是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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