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7期 论坛

论企业集团所得税制

游有旺 张运平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制的慨念和基本分类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制的概念和性质

对经营组织的所得(利润)课征的法人(公司)税,以法人实体为基本纳税单位,乃是各国法人税制的传统结构。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各国法人税制也都明确规定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无法独立承担纳税责任。为了保持企业经营形态上的赋税中立性,对于以母子公司形式(即以股份所有为轴心,有着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出现的复数法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人税制中专门引入了。允许其汇总或合并计算税额的企业集团所得税制(以下简称“集团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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