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7期 论坛

完善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董奇友 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从一年多来的情况看,新税制运行大体平稳,社会各界反映较好,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此深刻的一次改革,一开始实施就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客观地分析,现行税制还需要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谈点个人看法。

一、新税制仍然突出了流转税的主导地位,但显示出调节经济的力量不足

4o多年来,我国税制结构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的过程。尽管税制几经改革,但整个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次主体、其它税种相配合的组织构成没有大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流通扩展迅猛,新的领域不断开拓,作为商品的社会产品,都要通过交换才能消费,形成商品流转覆盖面广、层次多、流转额大的特点。新的流转税制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普遍征税,在此基础上,又对部分商品流转额的全值征收消费税,由于流转税是以商品和劳动的交换为前提.无论课税商品、劳务有无盈利,都要依率计征,只要税率一经确定,也就确定了流转税在商品及劳务流转额中的比例,扩大了商品流转额的征税范围,拓宽了“税基”,使流转税收入有了更广阔的税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流转税的比重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不管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流转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基础地位、主体地位都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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