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7期
国际税收
浅谈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课税方面所拥有的管辖权力。一个主权国家可以在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一切领域行使其管辖权:在其领土范围内,可对一切来源于本国的收益、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在其人员范围内,可对所有本国居民或公民的全球所得及财产价值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为了全面地维护本国权益,当今各国多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也是如此。同时,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还往往有尽可能地扩大其中某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意愿和行为。通常由于发达国家有较多的境外投资收益,因此比较侧重于维护和扩大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常发生有别国的居民来源于本国领土的收益,因而比较注重维护和扩大地域管辖权。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有关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税收管辖权原则时引发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有关国家采用的居民标准不一致时,引发居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有关国家对同一种所得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不同时,引发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各种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的结果就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既有违于税负公平的原则,又有碍于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才的自由流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各国必须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或单方面主动地采取措施对税收管辖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只有这样方能避免或消除由于税收管辖权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对此,国际社会已普遍达成共识,并通过各国公认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税收协定及国际惯列等形成了现行的一系列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