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关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置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的规定公布以后,日本、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报刊对此迭有报道和评论,说中国在税制改革中,政策上作了修改,打击了外资企业的生产,与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政策相悖,违背了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将逐步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等等。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在1994年8月份以前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了若干外商投资企业的函电,提出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或可否给予退税的询问。这些企业认为。税改以来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中的表述不甚明确,希望加以澄清。也有一部分企业希望能与国内企业一样给予退税。这些意见和要求都是可以理解的。为了明确此项税收政策,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财税字第058号文件,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没有一项是新政策,全部是重申和明确原来就已执行多年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