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财税字[1994]06o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队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