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经验点滴

张店区国税局实行领导班子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陈红利 上一篇 下一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国家税务局成立后,非常重视廉政建设,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自身廉政建设。为此,他们积极探索廉政建设的新举措,于近日在全局实行领导班子、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该局各级领导班子、个人的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该制度规定,凡是副所长以上领导干部及局党组、各科室、各分局、所等领导班子,在工作、生活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真实地向区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单位、个人借用企业资金,交通、通讯工具的;2.单位、个人外出考察的;3.个人购房、建房、装修房屋的;4.单位发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治安案件以及丢失重要票证的;5.个人亲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6.个人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7.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的;8.个人收入不符,引起群众反映的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上述报告由单位或个人写出详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或个人印章,于事发前5日或后5日内上报区局。属于行政方面的报局长室;属于个人违纪违法或其它事项的报区局纪检组,由局长办公会议或纪检组研究后签复。对不按时限上报或隐瞒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撤职处分,违纪违法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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