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4日 (94)财税字第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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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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