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94)财税字第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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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