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94)财税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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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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