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综子[1995]1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将调整意见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交。
二、对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收入总额继续按10%的征集率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并在收缴养路费同时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