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2日 国税发[1995]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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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

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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