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 财税字[199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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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额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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