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国税发[1995]07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