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关于为什么要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恢复征税的说明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关于为什么要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恢复征税的说明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鼓励安置归国华侨就业,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条件,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件规定: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以下简称“华侨企业”),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及农业税。这是国家为安置归国华侨在税收上采取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归国侨的关心与照顾。5年来,上述优惠政策对促进华侨企业的发展和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1989年底,免税期满。为了了解华侨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我们与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一起,深入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的29个华侨企业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我们感到,首先,经过5年免税照顾,许多华侨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大有好转,除少数边远地区的农场外,大部分华侨企业都已扭亏为盈,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其次,对华侨企业长期免税,与地方利益不挂钩,不利于改善华侨企业同当地政府的关系,也不利于华侨企业和归、难侨其他具体困难的解决。第三,由于对华侨企业一律免税,造成其与非华侨企业间的苦乐不均,不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落实。总之,采取“一刀切”办法免税已不符合华侨企业的实际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