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讲座

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三讲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下)

朱桉 周茵 上一篇 下一篇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单位在《细则》第八条中做了原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条的含义是,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计税的单位或称计税的对象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相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是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时,因其规模、种类、销售的形式及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以一个项目为核算对象,有的以房地产的幢号为核算对象。为了方便征管及尽量减少企业核算的工作量,《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单位要与纳税人成本核算对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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