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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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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