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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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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