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1期
税收与法制
由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案引发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江苏省盐城市国税局和城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商场1994年1月至10月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一次认真检查。查出的违章发票内容有:一是为他人代开发票7份(其中大头小尾1份),价税合计金额为437716.70元。其中2份价税合计金额390109.75元,在检查前,单位自查自纠,收回了代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作废,未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购货单位虚开发票3份,应购货单位要求,该商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客户购取的“消费品”更换填为“原、辅材料”,价税合计金额为57118.00元,使得购货单位非法抵扣了增值税8298.78元。三是非法取得进项发票2份(其中大头小尾1份),该商场购进一批商品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采取两次复写的方法填开本商场自己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其他单位公章,作为本单位进项发票入帐,合计填开金额为62644.20元,使该商场虚假抵扣了9105.06元增值税。四是其他未按规定填开的发票41份,有将发票撕下来填开,开具的发票无购货单位、无购货单位税务登记号,无商品名称、单价,计算有差错等。该商场的发票违章行为,对于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下面,我们就将这次案件查处方法及有关体会介绍如下,希望对全国的同行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