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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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