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财税字[199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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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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