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国税发[1995]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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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 长春税务学院:

以扩大会计核算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从1991年正式提出,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四年来税收会计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 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改革,完善了税收会计核算体系,充分发挥了税收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 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和征管改革的深化。现在,新税制的施行已基本到位,机构分设基本完成, 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工作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指导方针和配合征管改革的深,开创组织收入工作的新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现将推行会计改革工作的要求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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