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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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5]338号)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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