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期 论坛

完善地方税制强化地方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

吴希平 陈炯 上一篇 下一篇

省一级地方政府特别是中心城市政府,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组织者,担负着一方稳定与繁荣的重任。在服从中央宏观调控总方针的前提下,应当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济调节体系。就财税方面讲,目前已经基本奠定了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框架,为省一级地方政府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提供了过去不曾有过的便利和条件。但分税制本身尚不完善,甚至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如税制仍不完善,特别是地方税改革滞后于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改革;地方政府特别是中心城市政府管理地方税的权限远未明确;地方税税源窄小,并且缺乏增长弹性;税收制度总体的法制化水平偏低等等。这种情况,无疑制约了包括中心城市在内的地方政府运用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从改善与加强地方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着眼,我们认为,现行税制特别是地方税制必须加以改革。其目标应当是:强化税收入功能,完善税收调节功能,拓展税收聚财范围,合理界定税收管理权限,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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