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对深化征管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

李永忠 单位: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实施以后,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发生了变化,加强税收征管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原有的征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税制,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改革旧的征管模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新税制的征管模式,其难度相当大、情况也非常复杂。在推进深化征管改革的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现提出粗浅看法,以供商榷。

一、对深化征管改革目标模式的思考

深化征管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目标模式。我认为,选择征管模式的依据第一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模式应包含税收征管固有的基本要素;第二是我国的国情,以及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实际状况。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到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这一全过程中,应包含这样几个基本要素: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这几个基本要素是整个税收征管全过程不可缺少的。至于税务代理,我认为是贯彻落实这几个基本要素的配套措施,或者说是辅助手段。《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的表述是这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里要强调的是“可以”二字,“可以”也就是说不是必须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务代理试点的工作要求中,也强调“自愿”的原则。显然,税务代理不是税收征管诸要素中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我认为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以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为核心,逐步建立以现代化技术支撑的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监控体系,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体系,并辅之以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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