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5期
涉外税收
对涉外税收理论与实践的一些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对涉外税收范畴的理论思考
我国理论界对涉外税收范畴的认识由于界定依据不同而存在不同观点。一是以纳税主体的涉外性为依据,认为涉外税收是国家直接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二是以课税对象的涉外性为依据,认为涉外税收是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对跨国商品、跨国所得及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课征的税收;三是以涉外税收的本质关系的不同表现为依据:其中,一种是征纳关系论,认为涉外税收所反映的是一国政府与其政权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样征纳关系不能超越该国政府的管辖范围,不进人国际范围,不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另一种是国家之间分配关系论,认为涉外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涉及该国同其它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统称。从以上各种观点看,前两个观点的分歧是界定依据不同,它们对税收基本要素中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工因素的涉外性只取其一而定,从而对涉外税收内涵及外延得出不同的结论。最后一种观点,由于对涉外税收本质系的不同认识,产生“征纳关系论”涉外税收观和“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论”涉外税收观。这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我们认为,要真正弄清楚涉外税收的本质关系,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弄清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两个范畴的内涵、外延及研究范围,从各自的内在规定性中去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从而认清各自所体现的不同本质关系。下面,我们就国际税收范畴谈一些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