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对拓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的思考

陶利 时晓 单位:山东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征收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增值税执行两年来,总的运行情况是好的,基本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但也不可否认,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拓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谈点意见,以供参考。

一、动因

新增值税区别于原增值税,就在于引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行凭票抵扣制,从生产到零售形成环环紧扣的征税、扣税链条,各个环节对增值税税款实行代收代付,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因而具有内在的制约机制和科学性。但这种科学的、链条式的、代收代付性的增值税,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离开了这个条件,将失去效应,与税法设计原理相悖。那么这种条件是什么呢?就是一般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未满足此条件,将出现以下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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