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增值税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夏春良 单位:江苏省吴县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的实施,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作为新税制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同程度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在管理上予以加强。为此,笔者谈几点想法。

一、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税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筑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建筑业作为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是建筑物等不动产,其生产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生产资料。由于新税制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在建筑生产过程中外购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普通发票。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建筑业属地税分管,国税部门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取得发票难以控管,加上建筑部门内部实行分级核算、层层承包的制度,承包者外购货物时,只要价格便宜,一般不赂销售者索要发票,这就使销售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偷逃税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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