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论税收的中性原则与增值税制的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明确地提出了要体现公平、中性、透明和普遍的原则,由于增值税改革是这次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而增值税的改革目标是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建立一个比较完整、规范的增值税课税机制。这样,我国税收理论和实务界开始关注税收的中性原则问题,并对此进行广泛的讨论。然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远未达成共识。本文试图对此进行讨论,并以此为基础对如何完善增值税制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应该辩证地理解税收的中性原则与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收的中性原则(principle of neutrality)在两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广为运用,并且被许多国家的宏观决策者奉为圭臬。尽管如此,经济理论界对于税收的中性原则却从没有达成共识。其最初的含义是从经济学的立场出发,认为国家在课征各种税收时,除了使人民负担税收之外,不能再有其它的额外负担或者经济损失。由此,主张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该使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减少到最小程度,使税收不致于影响个人的生产与消费决策,从而不致于扭曲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后,随着均衡分析方法和无差异曲线在经济学分析中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的中性原则广义化,其含义已不再局限于个人不该因税收而遭到额外的损失,而是扩展到税收对一切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例如,对劳动、储蓄和资本形成的影响等。于是,税收的中性原则便扩大为:应该使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质上,就是要抑制税收政策对自由经济的调节和影响。就这点而言,税收的中性原则与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所强调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基本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