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0期 工作研究

“砍费收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唐松庆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行政事业收费以及由行政事业收费诱发出来的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乱收费,严重损害着党群关系和政府威信,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笔者认为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税体制,健全民主与法制,必须整顿收费秩序,实施砍费收税。所谓砍费收税,就是把一些大宗的相对固定的、具有较大税收立法意义的行政事业收费,用税收的形式来代替,在总体上逐步压缩和遏制行政事业收费的规模。当前砍费收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表现为:

一、砍费收税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不仅强制取得国家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利益分配趋于合理和公平。同时,税收在参与社会分配中,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的科学设置和运作,对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市场秩序、经济行为等进行有效调控,促进各项经济活动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行政事业收费也模拟税收方式凭借政治权力取得收入,特别是行政性收费凭借政治权力的色彩更浓。但是,不论何种收费,它在参与社会分配中,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都无法与税收相比。相反,行政事业收费的随意性、无序性等弊端,还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延缓或破坏等作用。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加大税收调控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加强税收调控,才能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机制的良性运行。但我国现阶段税制还不够完善,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以环保领域而言,排污费先由环保部门征收纳人财政预算,之后环保部门提留一点,复又返还企业。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加强环境保护。原因在干:(一)所筹集的经费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而且返还经费还常常被挪作他用。(二)返还方式只是一种简单转换,费从哪里来还得回到哪里去,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兼顾、综合使用。砍掉排污费,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完善税制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问题,在税负上承担环保义务。排污费开征多年,环境污染有增无减,一些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置环境污染于不顾,给环境保护带来一系列后患。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成为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的一大难题。不少污染严重的企业,国家不得不下令拆除设备,重新调整生产布局,作关停并转处理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严重,污染造成的间接损失更难以估量。国家为此在江河湖泊和其他环境治理上需投入巨资,财政为环保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开征环保税可以取得双向效应:一是通过税收广泛筹集环保资金,使环境保护得到财力保障。二是用税收调控生产要素的转移、重组和产业结构优化,达到或接近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法规的贯彻执行,可以使环境保护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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