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2期 工作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卷烟型”财政地区国税工作的思考

陈道友 谭祖悦 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税制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新税制的实施,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老、少、边、山”地区。这些地区,在战争年代是兵家必争之地,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因其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其它地区。由于新税制是参考国际通例,更多的是依据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而设计的,所以对我们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难免要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加重或部分加重了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税负,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缓慢,而税收计划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长。税收的增长没有建立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之上,这个矛盾在新税制实施之前就已显示出来了,新税制实施后,矛盾更加突出。以我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处中等水平的湖北省其它地区为例,1994年恩施州工农业总产值为54.5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26.83亿元;湖北公安县1994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54.29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2.36亿元,和我们基本相仿。一个县相当于我们一个州姑且不论,单从税收上讲,相近的工农业总产值,我们承担工商税收任务是42754万元,而公安县仅3770万元。工业产值税负率我们达到11.78%,而公安县仅为l.38%,全省平均水平为3.49%,除恩施外,最高的武汉市也才达到6.10%,而我州利川县高达18.23%,来凤县达17.74%,远远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994年底,我们对全州5个行业开展了税负调查,结果表明,卷烟、轻工、制药等行业税负明显上升,新税制实施前平均税负率为8.48%,而实施新税制后达到12.14%,这无疑制约了本来不景气的恩施企业,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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