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期 理顺税务系统内部关系 才能充分发挥税务的稽查效能(李俊明 李志军)

理顺税务系统内部关系 才能充分发挥税务的稽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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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指出要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此,很多人马上想到的是要建立专门机构,扩充税务稽查人员。这固然必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摆正税务稽查的位置,理顺稽查与征收等的关系。八十年代我国税收征管第一次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税务稽查开始受到重视,从征管机构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了专职机构。十几年来,税务稽查虽然在查处偷漏税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并未尽显其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税务稽查从一诞生起就交织在诸多矛盾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稽查机构与征收部门的关系。在现行税务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上,基本是按区域设置税务所,负责税款征收及管理,在县税务局这一级又专门设有稽查队。二者之间属平级关系,对纳税户都有税收检查权。这样一方面,征收单位的税收检查与税务稽查相互交叉,造成重复进户;另一方面,一旦税务稽查查出问题,作为负责征管的征收部门往往会被认为管理不善,因而对税务稽查产生不合作情绪,这必然大大影响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在这种机构关系下,对税务稽查的工作成效考核问题也不好解决。如果给税务稽查下达查补税款、罚款数额指标,似乎和税务稽查依法检查的职责不相宜,而且,更易造成稽查与征收争任务;但是,只有户数指标,又缺乏工作压力,对其实际工作成效难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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