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财税字[1995]9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划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