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2日 国税函发[1995]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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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