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2期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公告 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公告 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995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公告规定;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今后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按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税务部门库存未用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改成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后使用。
二、199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经营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六十位的密码字符。手工和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无效。违反上述规定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销货方按规定进行处罚。